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七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火山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防震减灾工作经费投入与使用、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应急救援演练和救灾物资储备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