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对防震减灾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绩效管理考评。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