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保护,组织地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确定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