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保护,组织地震、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以及有关专家确定典型地震、火山遗址、遗迹的保护范围和措施,并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