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六章 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第四十七条有效地震、火山灾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社会团体等,针对受灾群众的实际情况,做好救助、救治、康复、补偿、抚慰、抚恤、安置、心理援助、法律服务、公共文化服务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受灾群众的就业工作,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优先吸纳符合条件的受灾群众就业。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