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五章 应急救援第四十条有效地震灾害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地震应急预案,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采取紧急措施,组织实施被压埋人员抢救、医疗救护、灾民紧急救助、基础设施抢修、次生灾害源控制与除险、维护社会秩序等紧急救援行动。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