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三条有效防震减灾规划公布后应当严格执行,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地震、发展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做好实施工作。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