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资源配置,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