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二条有效各级防震减灾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统筹资源配置,实现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