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三章 监测预报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地震、火山监测预报工作,建立和完善多学科地震、火山监测系统,支持监测预报理论、方法和技术创新,实行专业台网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逐步提高地震、火山监测预报水平。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