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防震减灾条例/第二章 防震减灾规划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上一级防震减灾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及火山所在地的市、县级防震减灾规划还应当包括火山活动监测、灾害预防、应急救援以及相应的保障措施等相关内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防震减灾规划编制部门提供相关资料。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8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