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

(六)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七)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是否全面、详细报告债务情况,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十)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情况;

(十三)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各项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说明;

(十四)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十五)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