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对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上一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是否符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预算决议的要求;
(二)预算编制是否完整,预算安排是否合法、是否贯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切实可行;
(三)转移支付与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是否匹配;
(四)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
(五)预算绩效目标的编制是否科学、合理和细化;
(六)实现预算拟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有效;
(七)政府债务是否纳入预算管理,预算说明是否全面、详细报告债务情况,是否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偿还资金来源;
(八)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排是否适当;
(九)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政策和预算安排的合理性、可行性、可持续性等情况;
(十)国有资本足额上缴收益和产权转让等情况;
(十一)社会保险基金绩效和运营投资的情况,中长期收支预测及可持续运行等情况;
(十二)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衔接情况;
(十三)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安排的各项支出是否合法,是否作出必要说明;
(十四)收回财政存量资金的分配方案是否符合政策规定;
(十五)与预算有关重要事项的说明是否清晰。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