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省、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或者研究意见,交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研究处理。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要求反馈研究处理情况。

前款提出的意见及其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应当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印发本级人大代表。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