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向常务委员会提交本级总预算草案、本级预算草案和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等相关文件。预算草案应当政策明确、标准科学、安排合理,增强可读性和可审性,相关部门应当提供解读服务。

一般公共预算草案,应当列示预算收支情况表、转移支付预算表、基本建设支出表、政府债务情况表等,说明收支预算安排及转移支付绩效目标情况。政府性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基金项目分别编列、分别说明;政府性基金支出编列到资金使用的具体项目,说明结转结余和绩效目标情况。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收入编列到行业或者企业,说明纳入预算的企业单位的上一年度总体经营财务状况;支出编列到具体使用方向和用途,说明项目安排的依据和绩效目标。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当按保险项目编制,反映基金收支和运行情况,说明社会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情况。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