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