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义务,并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的生活垃圾处置收费制度。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