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的宣传教育,强化单位和个人的生活垃圾分类意识,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和舆论监督,普及相关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意识。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生活垃圾集中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对公众开放,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宣传教育基地。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