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

农村集中居住区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及管理模式,采取就近就地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置生活垃圾。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