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