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公开污染排放数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