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未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