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一定数量的社会监督员,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工作。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学校、办公以及生产经营相关场所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实施情况,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对社会监督员的监督检查工作予以配合。社会监督员不得泄露在监督检查工作中获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专有技术信息。
社会监督员发现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存在问题向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反映的,县(市)区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置,并反馈处置情况。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