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动员、指导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三)根据生活垃圾产生量和分类方法,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和整洁;

(四)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

(五)对不按照分类标准、时段投放或者混合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及时向所在地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府政报告;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给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

(七)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种类、数量、去向等情况,并按照有关要求报送;

(八)国家、自治区和本市的其他规定。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