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八条有效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