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住宅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负责环境卫生管理的,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专业机构为管理责任人;自行管理环境卫生的,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房屋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等园区,园区管委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