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研究解决跨省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