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可以开展跨省域合作,研究解决跨省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联动和协商机制,加强区域合作和协调配合,研究解决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