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目标完成情况作为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重要内容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