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利用、处置过程安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对危险废物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者测孔。对危险废物采用焚烧等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设施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