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成分、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