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利用、处置危险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利用、处置过程安全,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对危险废物采用填埋方式处置的,应当设置对填埋场地下水监测取样的通道或者测孔。

对危险废物采用焚烧等方式处置的,其处置设施应当安装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连网的自动监控装置。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