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鼓励和支持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