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转移、利用、处置情况的数据信息管理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应当做好每日经营情况记录,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类别、成分、来源、数量、去向、有无事故或者其他异常情况等事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将经营情况记录交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存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30,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