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新建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工业集聚区。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统筹组织工业集聚区内产废量较小的工业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转运。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30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