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人民调解员因从事调解工作致伤致残,生活发生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医疗、生活救助;在人民调解工作岗位上牺牲的人民调解员,其配偶、子女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为网格员从事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提供相应的人身安全保障和物质保障。

Local Regulations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