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审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或者责令制定机关在三十日内自行纠正;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应当及时予以协调,并通知制定机关修订;不能协调一致的,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形式、程序和制定技术上不完善的,通知制定机关改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反映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或者不当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