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依法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没收较大数额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较大数额的罚款、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备案具体标准,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