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四章 监督程序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制定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几个部门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主办部门报送备案。前一、二款规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于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地方政府规章的备案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