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制定发布行政规范性文件之前,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本部门的法制机构进行下列合法性和适当性审查:

(一)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二)是否违法或有越权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事业性收费、集资等方面的内容;

(三)是否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四)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五)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