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严格履行下列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一)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行政执法监督机关或者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行使的行政执法监督职责;

(二)负责统一审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负责监督、检查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部门汇报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情况;

(五)负责拟定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和办法;

(六)负责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执法培训和行政执法证件的管理;

(七)拟定纠正和撤销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的决定以及其他法律文书;

(八)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九)负责协调处理行政执法机关之间、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管理相对人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

(十)办理本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以及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