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必须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本部门、本系统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备案制度;
(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本系统贯彻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四)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举报、投诉,及时依法纠正或者撤销本部门、本系统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
(五)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情况。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