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十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运整顿,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十项规定之一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