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十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运整顿,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年内三次以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至十项规定之一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十一项、第十二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