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三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停运整顿,暂扣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或者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