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