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吊销其从业资格证:

(一)因交通违章、事故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

(二)一年内被处罚三次以上的;

(三)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从业资格证的;

(四)参与客运出租汽车非法营运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

(五)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连续两年不合格的;

(六)妨碍、阻挠或者抗拒客运出租汽车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