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