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

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应当接受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实施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Local Regulations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8,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