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和失物招领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及时受理投诉。

对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进行投诉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乘车票据、车辆牌号等相关信息。必要时,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据。

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对投诉人信息保密。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