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可以在客流集散地、出租汽车停车场及停靠站点实施检查,必要时可以在道路上实施检查。实施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对未出示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