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执法人员应当接受行政执法业务培训、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执行公务。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