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管理条例/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十六条有效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符合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驾龄,且近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事故责任记录;(二)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三)具有初中毕业以上文化水平;(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五)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在本市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营运活动。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